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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校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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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校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校內部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高校內部審計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教育部《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江西省審計條例》以及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等法律、法規(guī)及制度,結合本省高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高校內部審計,是指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據(jù)有關財政收支的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對高校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jiān)督,同時對高校配置、使用、利用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的經(jīng)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審計評價。  
    第三條    高校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設置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依法接受監(jiān)督。  
    第四條  高校內部應逐步建立審計工作責任制度。對長期不開展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及決算審計、校屬單位財政收支審計、建設及修繕工程項目審計、領導干部經(jīng)濟責任審計等常規(guī)審計工作的高校,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應積極探索利用現(xiàn)代化、信息化審計手段,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第二章  高校內部審計組織和領導  

    第六條 高校內部審計工作應當依法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江西省教育廳的業(yè)務指導和檢查。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對學校及學校所屬單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下同)實施內部審計?!?nbsp;  
  第七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在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依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以及上級部門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高校行政主要負責人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八條 江西省教育廳指導高校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主管部門及本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高校內部審計規(guī)章制度;    
    (二)督促高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      
 ?。ㄈ┘皶r做出工作部署,指導和督促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開展工作;    
 ?。ㄋ模┙M織高校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崗位資格培訓,開展內部審計理論研討;  
 ?。ㄎ澹┙M織高校內部審計工作檢查,總結、推廣先進經(jīng)驗;   
 ?。┚S護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高校行政主要負責人領導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    
 ?。ㄒ唬┙⒔∪珜W校內部審計機構,完善內部審計規(guī)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學校內部審計工作,聽取校內審計機構的工作匯報;  

    (三)及時批復審計報告,督促審計意見和決定的執(zhí)行,支持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  
    (四)為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提供經(jīng)費保證和工作條件;
    (五) 對成績顯著的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六)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切實解決學校內部審計人員在培訓、專業(yè)職務評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三章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十條 高校應設置內部審計機構,規(guī)模較大的高校,應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nbsp; 
    第十一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應配備足夠的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數(shù)量應不低于教職工總數(shù)的2‰,但最低人數(shù)本科院校不得少于5人、其他高校不得少于3人。內部審計隊伍應由具備財務、審計、建設工程等方面專業(yè)素質的人員組成,并具備必要的職業(yè)資格。   
    學校內部審計機構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聘請?zhí)丶s審計人員和兼職審計人員。  
    第十二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的變動和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或調動,應報江西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三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根據(jù)工作需要,經(jīng)學校同意,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zhí)行內部審計制度,保證審計業(yè)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nbsp;  
  第十五條 高校內部審計人員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   

    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條 高校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nbsp;  
  第十七條 高校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參加崗位資格培訓?! ?nbsp; 

                        第四章    高校內部審計對象與審計內容  

    第一節(jié) 校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及決算審計  
    第十八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每年對校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對預算執(zhí)行與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算管理審計,對預算編制原則、程序、方法及預算調整、經(jīng)濟責任制等相關活動進行審計;
   (二)收入預算執(zhí)行審計;  
   (三)支出預算執(zhí)行審計;
   (四)決算報表審計;
   (五)資產(chǎn)、負債、凈資產(chǎn)審計;
   (六)與財政收支相關的業(yè)務活動情況審計。  
    第二節(jié) 校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審計  
    第十九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每年對校屬企業(yè)、校內二級財務核算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zhí)行國家及學校各項財政政策、遵守財經(jīng)紀律情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情況;
   (二)資產(chǎn)、負債、所有者權益情況;  
   (三)收入、支出、結余(或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及其分配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管理情況;
   (四)國有資產(chǎn)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資金使用績效情況;
   (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節(jié) 內部控制審計  
    第二十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要對學校的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包括對學校教學管理、科研管理、財務管理、資產(chǎn)管理、采購管理等活動中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第四節(jié)  建設、修繕工程項目審計
第二十一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對學校的基本建設、修繕工程項目進行審計監(jiān)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履行程序情況;
    (二)資金來源、使用和管理情況;
    (三)預算、概算編制及執(zhí)行情況;  
    (四)單項工程結算情況;
    (五)竣工決算和資產(chǎn)移交情況;
    (六)設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  
    (七)項目績效情況;
    (八)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節(jié)  領導干部經(jīng)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二條  校內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退、退休等事項前,以及在同一崗位任期滿兩屆沒有發(fā)生崗位變動的,應當接受經(jīng)濟責任審計。  
    高校校內單位領導干部經(jīng)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jù)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由學校內部審計機構組織實施。校級領導干部的經(jīng)濟責任審計由上級干部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高校應建立經(jīng)濟責任審計聯(lián)席會議制度,聯(lián)席會議一般由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組成。 
    第六節(jié)  專項審計調查  
    第二十三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應每年制定專項審計調查計劃,對學校和所屬單位的財政收支及有關經(jīng)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組織或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五章  高校內部審計計劃與審計實施  
    第二十四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jù)學校的中心任務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經(jīng)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照規(guī)定程序,遵循相應的步驟和方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審計,應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編制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為無異議?!?nbsp;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后,報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事項結束后,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第二十七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下列情況或者資料:
   (一)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
   (二)預算執(zhí)行情況;  
   (三)決算、財務會計報告;
   (四)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相關的電子數(shù)據(jù)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  
   (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
   (六)政府和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審價報告及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其他業(yè)務報告;  
   (七)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會議紀要資料;
   (八)其他與財政收支有關的資料。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拖延提供或者謊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拒絕、阻礙內部審計機構檢查本單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和資產(chǎn);  
   (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有關的資料;
   (四)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chǎn)。  
    第二十九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xié)助審計工作,如實向審計機構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正在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資料或者正在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chǎn)等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一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后,應當出具審計報告或者專項審計調查報告。  
    第三十二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對違反國家及學校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向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匯報后,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并出具審計決定書。  
    對依法應當由校內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事項,應當及時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移送校內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高校內部審計結果與審計整改

    第三十三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每年向學校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整改情況和處理結果向大會主席團報告。  
    第三十五條  高校內部有關部門應當對審計機關移送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及時作出決定,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構。  

    第三十六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作出的審計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jiān)督檢查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  
    預算執(zhí)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學校及有關部門改進預算編制和績效管理、考核的依據(jù)。  
    績效審計結果應當為學校及有關部門考核、評價、獎勵或者行政問責的依據(jù)。  
    建設及修繕項目的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建設及修繕項目預算調整、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編制等依據(jù)。  
    第三十七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yè)秘密,遵守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整改督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jù)審計結果進行整改。

    高校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內部審計機構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將審計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審計建議落實情況以及其他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構。  
    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各分管校領導應當支持審計機構依法審計,及時督促有關單位執(zhí)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建議,加強審計整改。對重大審計事項及審計決定的整改和落實情況,及時組織專項督查,并通報督查結果?!?nbsp;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內部審計機構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可以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經(jīng)濟處理或移送紀檢監(jiān)察部門處理等建議,報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應及時予以處理:    
 ?。ㄒ唬┚芙^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    
 ?。ㄈ┺D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財產(chǎn)的;  
 ?。ㄋ模┚芙^、阻礙審計人員行使職權的;    
 ?。ㄎ澹┚懿粓?zhí)行審計決定的;  
 ?。ㄆ撸﹫髲拖莺徲嬋藛T的?!?nbsp;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nbsp;  
   第四十條 審計人員在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濫用職權,審計取證的事項嚴重失實的;  
   (二)徇私舞弊,故意隱瞞重大審計事項的;  
  (三)玩忽職守,未按審計程序實施審計導致重大問題未被發(fā)現(xiàn)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秘密的;  
    (五)違反審計紀律、廉政規(guī)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nbsp;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省教育廳管理的省屬高校。各高校應根據(jù)本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教育廳財務處備案。其它高??蓞⒄請?zhí)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江西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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